经典老歌 2018-11-13 17:45
旅游社上诉称签了“免责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健品公司组织谋奶奶港澳游,旅行社门市部收取团费,应当认定保健品公司及旅行社门市部是旅游组织者,与谋奶奶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谋奶奶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保健品公司及旅行社门市部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健品公司、旅行社门市部、旅行社共同赔偿183335.61元。
一审宣判后,保健品公司、旅行社门市部不服,分别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健品公司上诉认为,保健品公司不经营旅游业务,不是旅游合同主体,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且保健品公司不存在侵权或者合同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旅行社门市部上诉认为,谋奶奶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史,却虚假承诺身体健康、无威胁生命和引起严重后果的疾病,并在《责任说明书》签字书面承诺因自身疾病造成后果由其自身负责,存在主观过错,应当进一步减轻旅行社门市部责任。
二审中,针对旅行社门市部提出的谋奶奶隐瞒病史并在《责任说明书》签字承诺自担责任问题,武汉中院法官仔细查阅有关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谋奶奶所参加的港澳游旅游团成员均为中老年人,《责任声明书》为保健品公司统一提供的文本,参团人员均经保健品公司要求在《责任声明书》签字。
旅途有诱因,终审维持原判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保健品公司在销售保健产品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免费提供港澳游,且在旅游过程中派员全程陪同,与旅行社门市部均符合“旅游经营者”的身份,共同与谋奶奶成立旅游合同关系。
《责任说明书》由保健品公司统一提供并要求该次旅游团全部旅游者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为无效,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保健品公司和旅行社门市部应负的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谋奶奶旅游中发病是因旅途发热、劳累、所处环境不佳等诱因,以及导游未给予必要防护和及时救治所致,故应认定本案中旅游经营者即保健品公司和旅行社门市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合同附随义务构成违约。
2018年7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消费者警惕不合理低价游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即同时涵盖了旅游中特别容易发生的强制购物、安全保障以及旅游者如何选择诉讼途径维权等方面问题。市场上有很多旅行社推出“低价团”甚至打出“零团费”的招牌,旅游费用明显低于成本价。
这种低价游实际是一种“钓鱼策略”,旅行社通过超低价格吸引游客,然后导游往往把旅游者带去各个购物点购物,甚至强制要求消费,极易产生纠纷甚至激烈冲突。所以,广大旅游者要警惕不合理的低价游宣传,避免其中的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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