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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开宣判一起特殊涉恶案 嫌犯都是残疾人 案件详情是什么?

经典老歌  2018-11-22 10:39

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在曹县青岗集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被告人江某成、马某杰系已满75周岁的盲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全案量刑情节,结合案件事实,曹县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残疾人涉恶犯罪案件.jpg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残疾人涉恶犯罪案件,由曹县盲人协会副主席韩某某组织、指挥,由片长(韩某某任命)江某某带领,纠集青岗集镇范围内的残疾人,以超市销售剪刀需缴纳罚款等非法事由,动辄出动20余名残疾人,通过围堵经营场所等方式威胁,勒索他人钱财。被害人因担心影响自己的经营,不敢得罪残疾人犯罪团伙,选择了“破财消灾”,助长了该团伙犯罪的嚣张气焰,造成了团伙内无论谁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该团伙均以团伙成员集体出动的方式,在一定区域内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残疾人涉恶事件并非新近有之。关爱残疾人是社会的责任,政府部门、企业、慈善机构等,都给予了残疾人一定的特别帮助、关心、关爱。这并不意味着残疾人可以把社会的温情关爱当做为所欲为的筹码,因为法律的利剑不会因为是残疾人就法外开恩。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于所有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无关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