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老歌 2018-11-22 11:16
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
11月20日,龙岗警方通报称,2018年11月15日2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接事主占某莎(女,27岁)报警,称其被他人猥亵。接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
经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走访知情群众、询问当事人等取证工作,公安机关查明案发经过如下:当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林某鹏(男,25岁)饮酒后来到龙岗区鸿基路附近某火锅店门前,突然搂抱正在与亲友吃宵夜的占某莎,拉扯中双方均倒地。饭店经营者曾某等人及时上前制止,将双方分开并将林某鹏控制。在林某鹏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的过程中,曾某仍对其有踢打动作,幸未造成明显伤害。
目前,林某鹏因猥亵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就林某鹏家属反映林某鹏被殴打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曾某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仍踢打对方的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后,公安机关对曾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律师说法:
饭店老板等群众制止猥亵行为应被评价为见义勇为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颜昭雄律师表示,从视频看,光膀男子行为涉嫌强制猥亵和寻衅滋事,可能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属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情形,无论警方认定是强制猥亵或者寻衅滋事,依法均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饭店老板和其他人员制止了光膀男子的强制猥亵行为,法律上可以评价为见义勇为。另一方面,事发场地是饭店,属公共场所,经营者本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饭店老板行为也属履行法定职责,不具有违法性。
颜昭雄表示,但整个过程要分段考虑。第一阶段,事发突然,光膀男子行为举止异于常人,在不清楚行为危险性情况下,饭店老板和其他人行为为制止光膀男子,采取了拳打、脚踢甚至踩踏等行为,造成光膀男子伤害。颜昭雄认为,只要伤情不太严重应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第二阶段,在受害女子已离开,光膀男子坐起来后,饭店老板又上前踢一脚。其认为属故意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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