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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游泳馆内溺亡是怎么回事?救生员为何视而不见?这究竟是谁的过错?

经典老歌  2018-11-01 09:23

伊先生到健身区域训练一个小时后又去游泳,结果不幸溺亡。家属认为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2名救生员在低头看手机,没有及时发现伊某出现问题。为此,刘女士和一对儿女将游泳池所有者告上法院,索赔139万余元。

10月31日,北京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游泳池的所有者弘大公司承担60%的责任,伊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判决弘大公司需赔偿80万余元。

男子游泳馆内溺亡.jpg

刘女士诉称,2017年4月8日,丈夫伊某在弘大体育公司办理了会员卡,有效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共两年。

2017年11月7日9时53分,伊某来到弘大体育公司的经营场所,首先到健身区域进行健身训练;11时46分来到游泳馆,在南侧第二条泳道深水区和浅水区来回游泳,当时泳池内包括伊某共有3人在游泳,中途有1人离开。12时03分05秒,伊某游至深水区时开始原地划水,身体逐渐下沉,直至12时03分30秒,立于水中,头部被水面没过,身体在水中缓慢挪动,试图向岸边方向靠拢,12时04分15秒,伊某完全沉入水底,不再动弹。

在此期间,有2名救生员高某、陈某一直坐在泳池岸边,并未察觉伊某异常。12时09分20秒,高某起身巡视,12时10分15秒,走到伊某下沉区域观察,随后取来救生杆碰了碰伊某,12时10分40秒,跳下水中将伊某往岸上拖拽;12时10分50秒,陈某起身往该方向跑来;二人将伊某拖上岸,轮流为伊某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

随后,游泳馆其他工作人员赶来,并报120急救,12时41分,急救人员赶到,随后将伊某抬走,送往北京市昌平区医院进行抢救。13时36分,伊某经抢救无效后,被宣布死亡。

刘女士认为,由于弘大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溺水死亡,从伊某发生下降到趴到水底,两名救生员都在相同角落的椅子上看手机,到高某起身巡逻时,另一名救生员还在看手机,另一名救生员陈某参与救助时已经八分钟过去了,导致错过了黄金的救护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