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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游泳馆内溺亡是怎么回事?救生员为何视而不见?这究竟是谁的过错?

经典老歌  2018-11-01 09:23

法院:被告对伊某死亡具有明显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弘大体育公司对于伊某的死亡具有明显过错:

首先,救生员应当高度关注游泳池内所有泳客的状态。本案中,弘大体育公司的救生员虽然在岗,但是在对伊某的施救上存在重大过失。从监控视频可见,事发时游泳馆光线较好,水面上只有3人在游泳(且有1人中途离开),但救生员疏于观察和巡逻,在伊某发生异常状况后长达数分钟后才发现,导致救助不及时,显然没有尽到专业救生员应当具备的足够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弘大体育公司辩称伊某没有呼救和挣扎故而没有发现,法院认为,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和专业救生员而言,对其职责要求不是以受害者的呼救或挣扎为前提,故其所主张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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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弘大体育公司未按国家标准对游泳场所开放与技术要求的规定设置医务人员,未对伊某落实深水合格证验证即允许伊某到深水区游泳,导致提高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在危险发生后不能及时救助、后果加重的可能性。

综上,弘大体育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伊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游泳作为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运动方式,对游泳者的体能及相关身体机能具有较高的要求。本案中,事发时伊某已六十岁,在游泳前已经进行了约一个半小时的健身,后又坚持继续游泳,运动量较大,且在未持有深水合格证的情况下到深水区游泳。根据刘女士在医院抢救伊某时向民警表示“他原来也这样犯过一次”“检查还是没检查出来过”等,可见,不论伊某是否有确诊的疾病,既然以往曾有过不适的症状,就应结合自身状况,合理安排运动和休息时间、游泳区域等,避免危险发生。

综上,伊某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弘大体育公司应对伊某的死亡后果承担60%的责任,伊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弘大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弘大体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